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责令2024年9月份未申报缴费人限期改正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6 14:24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丽锦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14户缴费人:

你单位申报期2024年9月未按规定办理社保费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见到本公告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办理社保费申报。


附件:2024年9月申报期催报公告送达明细14.xlsx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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