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公告(1月单位)

发布时间:2024-02-06 08:50访问次数:来源: 高邮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高邮市先进百货批发部等14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相关税费(详见附件:2024年1月催缴公告送达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3月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1月单位催缴公告送达(高邮).pdf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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