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4-0013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1-16 发文字号: 2024年第1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01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15:5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公告2024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24-1-16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淀粉制造业中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淀粉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 C139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淀粉

黄玉米

1.4397

蜡质玉米

1.5227

四、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执行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五、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6日


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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