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08 号
发布时间:2024-03-11 14:52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平潭综合实验区振宇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4〕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振宇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R6A2X6F)

经我局(所)于2024年01月21 日至2024年03月07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陶闸村二组)2017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07日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21日,马头镇镇陶闸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此地无你单位的见证材料。在实地检查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2023年12月22日检查人员依法办理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2017年10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高诚华经营的洋浦恒达船务有限公司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483789-30483807、30483809-30483813,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24491031-24491055,金额4330567.38,税额476362.41元,价税合计4806929.79元,已抵扣税款476362.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淮检刑不诉[2023]31号)

证据二:当事人讯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9.5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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