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4-03-18 14:3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事项提醒如下:

一、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请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2024年6月30日前)、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请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24年3月31日前)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2023年度城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告知承诺+当场办结”方式,对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未发生严重税收违法案件、且未被列入税收失信公示清单的纳税人,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后当场办结困难性减免。不符合“告知承诺+当场办结”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完成受理,相关资料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由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国家税务总南通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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