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12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5:1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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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祥晟龙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2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4〕27号
淮安祥晟龙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0MACT0P1696)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2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宁徐路47号-451号)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何东洋、财务负责人陈某河,何东洋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陈某河电话提示无法接通,均无法联系。2023年12月5日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宁徐路47号-451号,该地址只有门牌号47号,显示一家名叫“学兵家具”的门店,未能找到你单位。企业在盱眙县行政审批局进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显示出租方为胡某,但资料中无此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经与该门牌号隔壁雅迪电动车门店经营者宋某淮确认,其表示未见过淮安祥晟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此经营,也未见过陈某河、何东洋、胡某三人。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电话联系和邮寄均未能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按规定于2023年12月20日办理了公告送达,截止2024年1月22日公告已达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实际为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税务登记表用于说明你单位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现场笔录和现场图片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无此企业。
(二)即开即逃,不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4日获得数电发票开具资格,额度为每月7500000元。
1.上游发票取得情况
你单位自成立至检查之日,未取得任何上游发票。
2.下游发票开具情况
你单位在2023年8月成立当月共开具发票代码为233220000000的增值税电子专票36份(其中6份为红字发票),金额合计2190176.06元,税额合计281420.12元,价税合计2471596.18元。
其中:
2023年8月25日,你单位向南京嵋从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1167849,不含税金额99119.47元,税额12885.53元;向重庆市黔江区芊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4份,发票号码10877677、10926639、10956385、11004229,不含税金额合计398230.08元,税额合计51769.92元。
2023年8月26日,你单位向贵州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1269200、11360320、11370216,不含税金额合计254867.27元,税额合计33132.73元:你单位向盐城捷思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号码11307736、11327467,不含税金额合计176991.16元,税额合计23008.84元。
2023年8月27日,你单位向长沙明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1619688,不含税金额88498.23元,税额11504.77元。
2023年8月28日,你单位向贵州玮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158097,不含税金额98097.35元,税额12752.65元;你单位向贵州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1899881、11920200、11940032,不含税金额合计-156769.92元,税额合计-20380.08元;你单位向南京市六合区江金胜建材经营部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5份,发票号码11771725、11781674、11791594、11821960、11832076,不含税金额合计438306.2 元,税额合计56979.8元;你单位向无锡大王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1900378、12188182、12293943,不含税金额合计82568.81元,税额合计7431.19元;你单位向盐城捷思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号码12285066、12285110,不含税金额合计-176991.16元,税额合计-23008.84元;你单位向邹平耀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号码12176000、12224408,不含税金额合计194691.4元,税额合计25309.88元。
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向成都中消安全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2761534、12761872、12792208,不含税金额合计231053.9元,税额合计30037元;你单位向来安县润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719704,不含税金额93061.95元,税额12098.05元;你单位向溧阳云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638607,不含税金额98230.09元,税额12769.91元;你单位向六安市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2662025、12662153、12681590,不含税金额合计270796.46元,税额合计35203.54 元;你单位向上海台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719017,不含税金额97522.12元,税额12677.88元。
以上2023年8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合计36份(其中红字发票6份,红冲后正数发票为24份),金额合计2190176.06元,税额合计281420.12元,企业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2023年12月2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企业发票票种核定信息清册,上游交易明细,下游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领购和开具发票情况;
证据五:你单位申报信息截图和非正常户截图(数据取自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用于证明你单位自成立后未做任何纳税申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银行账户虚假、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你单位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的银行信息为中国工商银行盱眙县支行,账号111****00,经查询无此账户,你单位虚假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证据六: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数据取自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和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用于证明企业虚假报告银行账户,逃避资金交易管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综上,你单位虚假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开业当月即大量开具数电发票且走逃不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虚假报告登记银行账户信息,逃避资金交易管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你单位向南京嵋从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1167849,不含税金额99119.47元,税额12885.53元;向重庆市黔江区芊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4份,发票号码10877677、10926639、10956385、11004229,不含税金额合计398230.08元,税额合计51769.92元。2023年8月27日,你单位向长沙明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1619688,不含税金额88498.23元,税额11504.77元。2023年8月28日,你单位向贵州玮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158097,不含税金额98097.35元,税额12752.65元;向南京市六合区江金胜建材经营部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5份,发票号码11771725、11781674、11791594、11821960、11832076,不含税金额合计438306.2 元,税额合计56979.8元;向无锡大王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293943,不含税金额合计82568.81元,税额合计7431.19元;向邹平耀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号码12176000、12224408,不含税金额合计194691.4元,税额合计25309.88元。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向成都中消安全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2761534、12761872、12792208,不含税金额合计231053.9元,税额合计30037元;向来安县润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719704,不含税金额93061.95元,税额12098.05元;向溧阳云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638607,不含税金额98230.09元,税额12769.91元;向六安市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份,发票号码12662025、12662153、12681590,不含税金额合计270796.46元,税额合计35203.54 元;向上海台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号码12719017,不含税金额97522.12元,税额12677.88元。上述合计开具的24份增值税电子专票定性虚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