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市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24〕501号
| 发布时间:2024-03-21 14:3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酷恒建材经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市稽查局
2024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稽税通〔2024〕1001号
淮安酷恒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214Q7X93):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办事处符庄村1-1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25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虚假经营地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办事处符庄村1-13号,检查人员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且开发区税务局检查人员2023年3月31日实地核实为虚假注册地址,淮安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表明,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2、虚假交易。
检查人员去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3066****0613),银行回复资料显示,自开户以来没有交易记录,无任何资金流水。
2021年3月-2023年2月你单位向江苏好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望星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东城热力有限公司、淮安明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圆顺建材有限公司、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县强力机械顶管有限公司、上海宝番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砂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 、响水县元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利宇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9份:代码032002100204,号码28327278-28327295、28327297-28327300;代码032002100204,号码33381864-33381883、代码032002200204,20522997-20523012、24317292-24317301;代码032002200204,号码24317303,开具金额合计6568438.69元,税额合计17346.31元。货物名称:煤炭、非金属矿石*石子、非金属矿物制品*砖渣、塑料制品*塑料管、矿产品*水泥、电线电缆*电线、非金属矿石*黄沙、木制品*木板、非金属矿物制品*外墙乳胶漆等。其中,2022年开具的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金额4833810元,税额为0,你单位系统内无税收优惠资格却开具税额为0发票,有违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规定。
查询上游交易信息,无进项发票数据,但你单位却大量对外开票。
3、纳税申报异常。
2021年开具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635955.42元已申报,申报税额为0,2022年开具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833810元已申报,申报税额为0,2023年2月开具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98673.27元,未申报且2023年1月以后你单位一直未申报直至认定为非正常户。
4、无正常经营费用。
经查询,你单位财务报表信息,且你单位银行账户也无任何资金流水,无正常的经营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你单位涉嫌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开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虚假交易,无正常经营费用,大宗交易无收付款记录,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安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税务登记资料。
证据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明细。
证据四:你单位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查询明细。
证据五:2020年-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
以上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份,票面金额合计6568438.69元,票面税额合计17346.31元(详情见虚开发票清单),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公布,国务院第730号令修改)、《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