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票扣除
留言时间:2024-03-28 | 答复时间:2024-03-29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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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我单位从境外购买服务,取得境外单位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发票,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不能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则不可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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