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税一分税通〔2024〕16374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09:0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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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号码320019313045137992,属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上述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销售收入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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