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责令限改通知书》未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2 15:57访问次数:来源: 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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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前开具发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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