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4:35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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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长岸村17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8年12月违规取得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胶合板,金额合计2931034.45元,税额合计468965.55元,价税合计3400000.00元,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相关成本2931034.45元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9年4月违规取得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4955.74元,税额合计115044.26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在2019年6月认证申报抵扣,相关成本884955.74元已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9年7月违规取得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30973.48元,税额合计69026.52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在2019年7月认证申报抵扣,相关成本530973.48元已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53036.3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651.82元。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42844.0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通税稽二罚告〔2024〕3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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