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昆山源之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事项告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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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昆山源之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