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14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15:0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市汇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MF75L3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4〕6003号
淮安市汇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MF75L3K):
我局将于2024年5月31日前,拟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处理,现将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东湖办事处410室,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未找到该户企业。根据属地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证明该地址无此企业,由此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电话已关机或空号,电话联系办税人员电话已关机,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你单位在2016年3月至4月开票并申报之后未开票,2016年5月零申报,从2016年6月起至今未纳税申报,于2016年8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实际为走逃失联状态。
2.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虚开,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上游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书,2016年3月你单位接受上海胤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3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开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至31日,发票金额合计13708546.65元,税额合计2330453.35元,价税合计16039000元,货物名称为Au99.99标准黄金,已于开票当月认证抵扣,之后未作进项转出。经查询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2016年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你单位与上海胤楷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资金往来记录,大宗交易未付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外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交易资金异常
经查询你单位下游交易情况,2016年度你单位为天津美日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鑫盛源博有限公司、天津通驿伟业有限公司等开具4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对外虚开发票明细表),金额合计48814393.41元,税额合计8298448.13元,价税合计57112841.54元,货物名称为废铜、废钢、铜杆、铜米等,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经查询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2016年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你单位与天津美日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交易资金闪进闪出的情况,与天津鑫盛源博有限公司、天津通驿伟业有限公司等无任何资金往来记录,与常规不符。你单位为四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取得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属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二: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三:系统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及认证信息,证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四:你单位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资金流异常
二、拟处理决定及根据
1、对你单位2016年度接受上海胤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38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开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至31日,发票金额合计13708546.65元,税额合计2330453.35元,价税合计16039000元,货物名称为Au99.99标准黄金,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你单位2016年度为天津美日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鑫盛源博有限公司、天津通驿伟业有限公司等开具的4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对外虚开发票明细表),金额合计48814393.41元,税额合计8298448.13元,价税合计57112841.54元,货物名称为废铜、废钢、铜杆、铜米等,进销品名严重背离,资金交易闪进闪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拟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