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 01018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09:5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293461779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0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4〕18号

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29346177903)

我局(所)于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洪泽县东风路97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洪泽县东风路97号,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未找到你单位。根据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证明,经该街道统计办查询全国经济普查系统,未查到你单位相关信息。由此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电话提示是空号,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冯某,电话接通,对方表示自己不是冯某。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

2.虚开增值税发票

(1)你单位接受海南科麦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1747620至01747659,发票金额合计39316239.2元,税额合计6683760.8元,价税合计46000000元,已于当月认证抵扣,之后未进项转出。你单位在2015年7月至8月开票并申报,之后未开票,从9月起至今未正常申报,于2015年11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根据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你单位2015年度接受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1747620至01747659,以及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1782478至01782480,金额合计 64744957.15元,税额合计11006642.85元,价税合计75751600元,交易方为海南科麦实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厦门)销售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原料金等。2015年度对外开具6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5238809.70元,税额合计11090597.90元,价税合计76329407.60元,主要交易方为华顺腾达(天津)有限公司、沭阳源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临沂鑫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货物名称为废不锈钢、生铁、废磁钢、废铁等。你单位进销品名不一致,金额不配比,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

(3)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单位2015年对公账户资金交易简单,与上下游交易情况不符,存在大量交易未付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二: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三: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四: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五: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及认证信息,证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六:调取的你单位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资金流异常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2015年度接受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1747620至01747659,以及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1782478至01782480,金额合计 64744957.15元,税额合计11006642.85元,价税合计75751600元;你单位2015年对外开具6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4212217-04212316、04214782-04215031、04245734-04245871、04245874-04245880;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441181-17441250、17441301-17441350、17467880-17467918、17467920-17467941),金额合计65238809.70元,税额合计11090597.90元,价税合计76329407.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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