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14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5:53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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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1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4〕17号



淮安尚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569125465M)

经我局(所)于2023年11月08 日至2024年04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道169号万达广场三楼 )2011年01月0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增值税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取得收入、未全部纳税申报,合计少缴增值税155019.02元,其中2018年增值税11477.38元、2019年增值税106299.86元、2020年增值税37241.78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7.38元,其中少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03.42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720.50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3.46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56546.42元,其中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8651.6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22827.01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4585.90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481.8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

证据二:你单位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报表

证据三:你单位业务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提供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营业数据(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

证据四:你单位走逃失联证明以证明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5501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827.3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6546.42元,罚款合计217392.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7,392.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清江浦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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