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5-13 14:2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
江苏崎杉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23461747964):
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二组18号)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张家港市鼎鹏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处理,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下发了通税稽二处〔2024〕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实地送达,实地发现无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因业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罗彬购买钢材,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给罗彬。因为做账需要发票,罗彬要求和张家港鼎鹏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16年4月25日取得张家港鼎鹏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35043.06元,税额124957.34元。价税合计860000.40元,并于2016年4月27日认证,抵扣增值税124957.34元,并在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上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2022年1月所属期做进项转出。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二、十一、十二条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4月增值税124957.34元(企业已于立案前2022年1月所属期进项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转出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124957.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247.8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3748.72元。
4.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2499.1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80636.8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