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27 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14:55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平潭川叶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825J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 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4〕20号

平潭川叶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825J1X)

经我局(所)于2024年01月26 日至2024年05月0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陶闸村二组 )2017年11月06 日至2021年11月11 日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1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洋浦利帆船务有限公司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洋浦恒达船务有限公司虚开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共计虚开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3527615.28元,税额合计388037.6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表

证据二: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证据三: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证据四:账簿凭证遗失的情况说明

证据五:案件移送相关材料

证据六:实控人电话记录

证据七: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

证据八:《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证据九: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9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