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16号
发布时间:2024-05-22 09:24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沿坤达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通〔2024〕6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通〔202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淮税二稽通〔2024〕62号



淮安沿坤达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0803MA20MEFP9L)

事由:我局(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区75号)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3〕2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 罚〔2023〕18 号),认定你(单位)你单位取得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22297394-22297401,22348218-22348229,货物名称为液化气,金额1857067.87元,税额167136.13元,价税合计2024204.00元)。经询问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廖东挺,你单位未从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过液化气。经检查相关存款账户,你单位将货款汇至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经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江级邢建宇,回流至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

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2020年账本丢失。你单位取得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22297394-22297401,22348218-22348229,货物名称为液化气,金额1857067.87元,税额167136.13元,价税合计2024204.00元),你单位已在2020年3、4月所属期进项税额抵扣。经询问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廖东挺,你单位未从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过液化气。经检查相关存款账户,你单位将货款汇至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经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江级邢建宇,回流至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7136.1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你单位已于2020年11月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并调减当年成本。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你(单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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