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6:18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费对象

泰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缴费时间

每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比例为49%;1%以下的征收比例为70%。

对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如下:

上年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分档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

500人(含)以下部分

70%

49%

501-2000人(含)部分

50%

35%

2001人以上部分

10%

7%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残保金征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申报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费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电话

海陵区、高新(高港)区

泰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86393916

86393915

靖江市

靖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80502312

泰兴市

泰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87657756

87580085

兴化市

兴化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处

83248116

姜堰区

姜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80770682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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