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23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4:1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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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21FLEF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辞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 7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4〕18号
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21FLEF26):
经我局(所)于2023年10月31 日至2024年0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水木清华小区7幢305室)2021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计入成本
根据异地协作平台信息,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2户上游企业: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是安徽池州公安与税务,湖北鄂州公安与税务共同办案的3起团伙(福飞团伙、达为团伙、煊凯团伙)的涉案单位,团伙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承认虚开发票的事实。
通过与你单位投资方刘某约谈笔录、提供资料及申报信息,你单位接受的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并计入成本,增值税在立案检查前已做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未处理。
(1)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开具给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非金属矿石*砂石,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5865465-05865472,涉及金额707654.89元,税额91995.11元,价税合计799650元。2021年3月增值税所属期将全部发票申报抵扣91995.11元并计入成本,于2021年12月增值税所属期做进项转出91995.11元,但企业所得税未处理。
(2)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开具给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400211130,发票号码:15542367~15542391、15548346~15548351、15548353~15548355、15548381~15548386),涉及金额1732566.28元,税额225233.72元,价税合计1957800元。在2021年8月增值税所属期全部申报抵扣并计入成本。于2022年3月增值税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225233.72元,但企业所得税未处理。
2.资金回流
通过调取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自然人刘某、马某民、胡某、陶某、钱某、吴某、朱某阳、朱某建等相关自然人银行流水,发现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方刘某与上游多户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具体模式为刘某将资金转至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随后将资金转给开票方团伙其他自然人,依次经胡某、朱某建、朱某阳等人,最后将资金打回至投资方刘某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3.货物交易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银行交易流水。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和冲抵成本,增值税已在立案前全部转出,但转出月份与抵扣月份不在同一月份,应补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2021年增值税207637.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34.61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池税稽协〔2022〕111号)、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池州市福飞商贸有限公司系列团伙虚开发票案件简要案情介绍等协查资料。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局(轨协〔2023〕3号)、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案情介绍等协查资料。
证据三: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与龚某华、杨某、朱某建询问笔录、池州市公安局与胡某约谈笔录,用以证明龚某华、杨某、朱某建、胡某、高某、钱某、吴某均为其虚开团伙成员,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为虚开团伙控制下公司;
证据四: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发抵扣截图,用以证明发票已抵扣。
证据五: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以证明抵扣进项已转出;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以证明抵扣进项已转出。
证据六: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在2021年银行流水及刘某、马某民等相关自然人银行流水资料,用以证明与上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的事实。
证据七: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方胡某、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截图,用以证明你单位资金回流受票方。
证据八: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方刘某与供货商张某微信截图,含货物采购沟通及张某提供开票方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号、对公账户等相关信息,用以证明张某为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组织货源并向采购方提供可买票的开票方信息。
证据九: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矿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及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在2021年银行流水,用以证明为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假签订采购合同、虚构资金交易流水。
证据十: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方刘某与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采购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信息微信截图,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刘某与船运司机联络微信截图,用以证明江苏宇豪商贸有限公司下游交易业务。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资金回流,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14条之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予以罚款,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罚款75000元。另外,上述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所偷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偷税金额为207637.22+14534.61=222171.83元,最低可处罚款111085.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决定以罚款111085.9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1,085.9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