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10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发布时间:2024-06-12 10:36 |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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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刘亮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徐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转型升级的提案》(第1105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单位意见和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当前光伏发电产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绿色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二、相关问题建议答复
针对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的扶持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度电成本”的建议,由于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因此,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反馈。一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助力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在降低度电成本、推动绿色发展方面提供坚实保障。二是根据委员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逐级反馈,以便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