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13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发布时间:2024-06-12 10:37 |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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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政府:
民革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碳金融创新集聚区的提案》(第1135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单位意见和提案具体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提案人:
一、当前有关绿色低碳税收优惠政策
为充分发挥绿色税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走上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国家发布了一系列节能环保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实施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车船税
1.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符合减免的车船标准具体需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内容。
(四)车辆购置税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二、相关建议答复
徐州市税务局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工作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惠企政策,确保直达快享、应享尽享。由于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因此,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做好对碳金融及绿色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企业在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提供更加坚实保障。此外,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逐级反馈基层相关期盼建议,以便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