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4〕14号
| 发布时间:2024-06-13 14:0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江苏崎杉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23461747964):
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二组18号)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张家港市鼎鹏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处理,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下发了通税稽二处〔2024〕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实地送达,实地发现无你单位。随后我局进行了公告送达,至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张家港市鼎鹏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开具给江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发了通税稽二处〔2024〕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公告送达。至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仍未缴纳,现对你单位履行通税稽二处〔2024〕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催告。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邢志燕
联系电话:051381009980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155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邢志燕,王苏林(苏税稽3206192043,苏税稽3206210023)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6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