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发布时间:2024-06-27 16:2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