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5010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6:42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尚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4〕2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二稽罚告〔2024〕26号



淮安尚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569125465M):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道169号万达广场三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取得收入、未全部纳税申报,2018年少申报应税收入382579.28元,2019年少申报应税收入3543328.51元,2020年少申报应税收入2617953.91元,2021年少申报应税收入90869.51元,合计少申报应税收入6634731.21元,少缴税款明细如下:

1、增值税

你单位少缴2018年增值税11477.38元(382579.29×3%);

你单位少缴2019年增值税106299.86元(1037158.63×3%+837800.99×3%+1048768.04×3%+619600.85×3%);

你单位少缴2020年增值税37241.78元[401726.29×3%+512242.14×1%+(1433836.31-393695.05)×1%+(1298104.34-331488.12)×1%];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155019.0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03.42元(11477.38×7%);

你单位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720.50元(106299.86×7%×50%);

你单位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3.46元(37241.78×7%×50%);

以上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7.38元;

3、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检查期间你单位会计账册,对你单位2018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18年至2021年应税所得率为15%。

你单位2018年实际取得收入2331452.1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49717.82元(2331452.11*15%),应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34971.78元(349717.82*50%*20%),你单位已缴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4971.78元。

你单位2019年实际取得收入5706751.8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56012.77元(5706751.81*15%),应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42800.64元(856012.77*25%*20%),你单位已缴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2800.64元。

你单位2020年实际取得收入3646475.08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46971.26元(3646475.08*15%),应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7348.56元(546971.26*25%*20%),你单位已缴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7348.56元。

你单位2021年实际取得收入240946.7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6142.01元(240946.74*15%),应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903.55元(36142.01*12.5%*20%),你单位已缴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03.55元。

以上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6024.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5501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827.3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06024.53元,罚款合计266870.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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