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催告书
通州税金新强催〔2024〕46号
| 发布时间:2024-07-22 14:52 |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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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 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州税金新通缴〔2024〕 46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所属期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增值税30014.19元,地方教育附加300.14元,教育费附加450.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49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印花税39.82元,共计31854.8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碧华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徐浩、王冬梅 联系电话:051386110680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苏税征320612220011 苏税征320612190168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
2024年 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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