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催告书
通州税金新强催〔2023〕65号
| 发布时间:2024-07-22 15:16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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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州税金新通缴〔2024〕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所属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1599518.2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碧华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税种 | 税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4/4/1 | 2024/4/30 | 1508979.46 | 2024/5/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增值税附征) | 2024/4/1 | 2024/4/30 | 52814.28 | 2024/5/2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 2024/4/1 | 2024/4/30 | 22634.69 | 2024/5/23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 2024/4/1 | 2024/4/30 | 15089.79 | 2024/5/23 |
合计 | 1599518.22 |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卫忠 联系电话:05138611526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朱卫忠 苏税征320683190159 徐浩 苏税征320612220011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金新税务分局
2024年7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