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0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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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我省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监管,发挥企业人才培养主力军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2018年国家出台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落实税收政策的做法
税务部门始终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一方面积极落实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在内的相关政策,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和政策辅导,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另一方面,持续加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税收监管,对超出职工教育经费范畴和比例的情形,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投入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提供政策辅导,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确保现有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着重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专题辅导,让企业用好、用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企业良性发展。同时,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出台更多支持职工教育培训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