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公告》(2024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24-07-30 16:4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姜堰区亮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2024年7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6〕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告满30日起,即视同已送达。

附件:2024年7月责令限期缴纳公告名单(2024年第10期).pdf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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