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详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明细(所属期:2024年7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