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项目申报提醒(除资产损失、优惠项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

二、资料要求

具体项目对应的明细资料见《其他项目报备资料一览表》。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需要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三、申报流程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责任提醒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应当保证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未按规定报送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26号有关规定,“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项目合同复印件等;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等十二项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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