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42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16:3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26DJEU3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4〕59号


淮安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26DJEU3D)

我局(所)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A3-4楼485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检查取得的证据资料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你单位在税收大数据平台中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经营地址枚皋路19号智慧谷A3-4楼485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根据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证明,该处无此单位经营,由此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二: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证明你单位经营状态;

证据三:电话记录,证明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证据四: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五: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无你单位。

2.大宗交易未付款

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2021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为空,与上下游交易情况不符,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证明你单位开票情况;

证据二:调取的你单位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资金流异常。

3.无正常经营费用

你单位2021年二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项目均为0,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反映从业人数2人,正常的经营业务无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你单位无正常经营费用。

4.接受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你单位接受山西爱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875413-00875435,合计金额2276389.35元,税额295930.65元,价税合计2572320元,开票日期2021年6月30日,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机制砂。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认证抵扣,之后未进项转出。你单位在2021年6月开票并申报,从2021年7月起至今未正常申报,于2021年11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协查系统打印的协查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接受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接受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2021年接受山西爱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875413-00875435,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石*机制砂,金额合计2276389.35元,税额合计295930.65元,价税合计257232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21年度对外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16560246-16560270,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石*机制砂,金额合计2477876元,税额合计322124元,价税合计2800000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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