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14:2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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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开展税务检查,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于2024年9月12日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苏予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告知书2024-19.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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