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专用设备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析及风险规避
发布时间:2024-09-18 17:5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是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给予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实务中,须准确把握享受优惠的设备范围、适用优惠的改造情形、改造投入的金额确定,以及设备发生转让、出租,融资租赁等特定业务处理,合规享受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避免相关优惠政策享受风险。
专用设备应符合优惠政策规定范围
9号公告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税额抵免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政策对专用设备范围的界定相同。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前执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前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企业应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相关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确定本企业所改造的专用设备在改造前后均符合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如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切勿错误享受优惠。
改造投入适用优惠在限定范围内
享受9号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享受9号公告税额抵免政策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改造情形,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作税额抵免。
一是改造投入符合规定改造情形。9号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二是改造投入税额抵免符合规定比例。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改造投入允许享受税额抵免优惠限定在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以内。这里需要关注“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法条中并无对专用设备投资额界定的具体条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具体规定了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即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48号文件出台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对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可做如下理解:针对采购设备进项税额给予退税,是现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目前,设备退税方面的政策主要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及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退税政策。而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还需要剔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也就是说,“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在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形下,不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务中,企业须关注改造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的处理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在计算税额抵免时应将相关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从改造投入中剔除,避免多计算抵免税额。此外,享受政策的企业还须关注其专用设备改造的资金来源。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即享受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改造,其资金来源不得为财政拨款,可以是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等。
特殊事项处理应符合政策规定
9号公告强调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这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享受税额抵免的要求相同。即享受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号公告明确融资租赁租入专用设备的承租方可以享受优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专用设备的,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9号公告规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外,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还须关注留存备查资料、支出核算与归集等管理要求。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避免因支出核算不准确、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或引发相关政策适用风险。
下面举例对该所得税优惠新政予以说明。
2024年6月,甲公司以自筹资金对一套购置时原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的水污染防治设备进行智能控制改造,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改造投入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按规定勾选抵扣。发生安装调试费30万元,会计处理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该设备于当年12月完成改造,改造前后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甲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5万元。
享受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改造投入,不包括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所以甲公司可以享受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改造投入为600万元,占该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的60%,其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即500万元改造投入可按照10%比例,也就是50万元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35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15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