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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海税一分送达公告〔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16:53 | 来源: 海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海安春松水稻专业合作社等132户单位:
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电子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税一分限改〔2024〕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税一分限改〔2024〕13号
海安春松水稻专业合作社等132户单位: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长江中路108号)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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