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关于送达2024年9月《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08:59 | 来源: 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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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税费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滞纳金。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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