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银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MA7G5WC05B):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秦税限改〔2024〕4873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秦税限改〔2024〕4873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