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及《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相关规定,盐都区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4年12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