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全区税务机关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情况;个体工商户10万元以下、其他个人10万元以下予以公告。
附:欠税公告内容清单
欠税公告-单位--江都.pdf
欠税公告-个体--江都.pdf
欠税公告-自然人--江都-1.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