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第9号令)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个人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欠税公告清册(适用于个人).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