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各单位确认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缴清所欠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2024年第4号欠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