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人员由胡冬晨、刘熙然变更为李鸣伟、刘熙然。因被检查单位宜兴市新康乐铜业有限公司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总局令52号)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宜兴市新康乐铜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