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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1月)
发布时间:2025-01-23 17:10 | 来源: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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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前限期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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