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下列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详见附件清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4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xlsx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