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欠税公告(适用于个体和其他个人)

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09:40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以下欠税予以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欠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

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欠税公告内容清单(适用于个体和其他个人).xls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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