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全区截至2025年10月1日企业或其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累计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欠税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