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泰州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25-10-31 15:1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各级税务机关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教育事业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 |
2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各级税务机关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教育事业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 |
3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各级税务机关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残疾人保障事业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泰政发〔2016〕68号,财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泰地税发〔2017〕49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
4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各级税务机关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文化事业 |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年第7号公告,苏政规〔2023〕1号,财税〔2025〕7号,苏财综〔2025〕10号 | |
5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各级税务机关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保护事业 |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 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