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25号
发布时间:2025-10-09 15:47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

淮安市淮安区春锋汽车钣金厂2015-2016年接收了扬州宝裕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昂川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开具的2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5615229.07元、税额合计4348902.13元,价税合计29964131.2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5-2016年期间向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江淮动力机有限公司、山东时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宝路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高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述7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3份(金额合计26753687.74元、税额合计4548126.44元,价税合计31301814.18元),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淮安市淮安区正凯包装制品厂向上海柳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橡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盐城华优木业有限公司等55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4份(发票金额合计54771136.98元,税额合计7120248.02元,价税合计61891385元),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追缴盱眙振淮塑料有限公司2016-2017年增值税合计605611.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0280.57元,教育费附加合计18168.34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112.23元,企业所得税合计840256.68元。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盱眙振淮塑料有限公司接收宿迁市威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741446- 52741455、52741459-52741471、52803645-52803649、52844546- 52844549、52844584-52844588,金额3562418.73元、税额605611.27元,价税合计4168030元。应定性为虚开。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应定性偷税。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文号

1

淮安市淮安区春锋汽车钣金厂

320803572600044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80

 

2

淮安市淮安区正凯包装制品厂

91320803MA25QAWJ3X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81

3

盱眙振淮塑料有限公司

913208306945225667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79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不罚〔202514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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