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一处〔2025〕75号
| 发布时间:2025-11-10 16:3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连云港智南影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23MAE5QCUP7C)
我局(所)于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图河镇育才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80米)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接受发票情况:
你单位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12日,共接受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14份,发票金额5011527.96元、税额651498.64元,合计5663026.6元,货物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开票方为连云港智术威贸易有限公司和连云港米交惠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未接受发票。
2、发票开具情况
你单位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12日,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31份,发票金额10864240.15元、税额1412351.25元,合计12276591.4元,货物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受票方连云港鸿昀博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真亚同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未开具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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