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 发布时间:2025-12-31 18: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 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征收率减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