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31 18:07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份

查验后退回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征收率减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